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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文号】闽科计〔2008〕62号
  • 【发布日期】2008-09-11
  • 【生效日期】2008-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闽科计〔2008〕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对我省区域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现将《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我省区域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水平,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合力推进区域科技进步,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科技重大项目,是指针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需求,以提升区域重点产业技术支撑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为目标,集成省、市科技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 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与设区市政府协商沟通,共同推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设区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为主管理和组织实施。科技咨询机构或专家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设立原则;

2、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编制年度计划;

3、征集区域产业技术需求,建立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审定项目立项方案,批复立项;

4、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1、协助设区市政府协调本地区相关产业部门,研究提出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需求,明确方向和重点,遴选备选项目;

2、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工作;

3、组织项目的实施,抓好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抓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送本地区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5、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1、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

2、按时完成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

3、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4、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等。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通过产学研结合,突破制约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2、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较高、产业带动性强,所开发的产品附加值高、市场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闽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备选项目征集。省科技厅根据年度计划,征集区域产业技术需求及备选项目。设区市科技局从本地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出发遴选项目,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并召集专家对拟推荐的备选项目进行咨询,咨询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本地区专家不超过专家组总数的三分之一。

项目建议书和专家咨询意见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寄送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发展计划处按领域分发厅相关处室。区域科技重大备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设区市推荐的项目,应兼顾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等领域的技术研发需求。

第十条 备选项目初选。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对征集的备选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咨询、评估,并与设区市科技局沟通协商,编写调研材料,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专题会议研究、筛选出各领域初选项目;厅发展计划处汇总各领域初选项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年度新上项目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 正式申报。对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初选项目,相关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并由设区市政府正式行文附上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论证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厅相关处室综合专家论证意见,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意见,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将项目论证结果、立项建议说明送厅发展计划处。

第十三条 设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组织申报单位对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处室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意见,汇总提出年度新上项目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设区市科技局依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以及项目申报材料和评审论证意见拟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履行项目签约手续。

第四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六条 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科技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地区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科技厅汇总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经费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研发工作并及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财务决算,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区域科技重大项目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按时结题的,相应减少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所在的设区市下一年度推荐申报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数额。

区域科技重大项目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验收不通过、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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