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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8〕1216号
  • 【发布日期】2008-09-12
  • 【生效日期】2008-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1216号)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修改章程的请示》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8年5月17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元整(RMB600,000,000)。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元整(RMB600,000,000)。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发行股本总额。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额为陆亿(600,000,000)股。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一)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以下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发起人股份: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994万元
19.99%

2
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
11400万元
19%

3
上海日兴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1400万元
19%

4
上海合邦投资有限公司
11400万元
19%

5
海南博伦科技有限公司
8106万元
13.51%

6
海南凯益实业有限公司
5700万元
9.5%


合计
60000万元
100%


(二)出资形式

每一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公司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二○○八年五月三十日之前足额汇入法定的验资账户。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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