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62号
- 【发布日期】2008-09-18
- 【生效日期】2008-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鄂政办发〔2008〕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9号)精神,切实做好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小印染等“九小”生产企业(生产线)关闭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验收工作实行日常检查验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验收由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验收“九小”企业(生产线)的关闭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情况;年度考核由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考核主要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年度治理计划实施等方面情况。
(二)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开展“九小”生产企业(生产线)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在主要媒体公布关闭企业(生产线)名单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三)专项治理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各地是否按期完成专项治理年度任务、按计划关闭“九小”生产企业(生产线)的情况;按时开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按时投入运行并达到相关运行要求。
(四)关闭企业(生产线)设备监管情况。主要设备是否按要求拆解并拆离原生产场所,对拆解的设备是否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五)专项治理工作档案建立情况。各地是否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政府下达关闭企业(生产线)决定相关文件;关闭企业(生产线)和污水处理厂建设日常监管记录(包括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关闭企业(生产线)和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及核算依据;关闭企业(生产线)生产规模等基本情况、主要设备清单;新建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记录;相关音像资料等。
第五条关闭企业验收标准。
(一)“九小”生产企业(生产线)关闭验收标准。
1?关闭企业的主要设备拆解、拆离原生产场所并登记造册,主要设备由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认定;
2?工商部门收缴、暂扣或变更企业原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
3?对经工商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的关闭企业,税务部门对其原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对其欠缴税款予以结算或清算,并对其收回税收发票;
4?环保部门对关闭企业(生产线)原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变更或吊销;
5?质监部门对关闭企业原持有的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
6?电力部门对关闭企业(生产线)停止生产供电;
7?水利部门吊销关闭企业取水许可证,供水部门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8?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债务化解、土地处置等具体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9?相关的档案资料齐全。
(二)城镇污水专项治理验收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1)设市城市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2)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
(3)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凡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配套管网,新建污水处理厂坚持配套管网与厂区工程“三同时”;
(4)所有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5)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
(1)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厂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进入试运行为标志;
(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3)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后,运行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
3?污水处理费征收。
(1)县以上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并实施到位;
(2)建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六条验收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关闭企业(生产线)进行现场核查,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预验收申请;
(二)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预验收,通过后分别向省专项治理各牵头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关闭企业(生产线)进行现场验收考核,对市(州)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工作出具验收文件;
(四)全省专项治理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省专项治理牵头部门汇总验收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作为拨付专项治理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验收工作要求。
(一)验收组要由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严格廉洁自律,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各级专项治理工作专班要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回答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
(三)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专项治理检查验收工作。省监察厅参与监督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监察和年度考核验收。
(四)关闭企业(生产线)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提供反映真实情况的详实资料。验收结束后,关闭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在验收相关材料上签字认可,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认可验收结果。
第八条奖惩办法。
(一)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得力并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方,省人民政府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方,省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优先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工业用地,优先支持开发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
(三)对未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方,省有关部门停止审批该地区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该地区新的工业用地,直至完成专项治理任务。未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整改到位。
(四)实行专项治理工作问责制,将专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年度社会经济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或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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