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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德洪口水电站电量上省电网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8〕626号
  • 【发布日期】2008-09-22
  • 【生效日期】2008-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德洪口水电站电量上省电网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德洪口水电站电量上省电网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8〕626号)




宁德市经贸委:

你委《关于转报福建洪口水电有限公司洪口水电站并入省网运行并核定其上网电量的请示》(宁经贸电力〔2008〕293号)已收悉。宁德洪口水电站位于宁德市洪口乡,是霍童溪干流梯级开发的第六级水电站。2003年省发改委对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审查批复(闽计基础〔2003〕173号),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2×10万千瓦,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4.52亿千瓦时。根据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为了鼓励扶持可再生的洁净能源开发,经研究,同意宁德洪口水电站并入省电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电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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