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8〕16 号
- 【发布日期】2008-09-26
- 【生效日期】2008-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8〕16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比中央要求提前半年。此项工作已列入省委、省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系列项目之一。请各地继续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4月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同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教发〔2008〕64号),做好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工作,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二)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和学校布局规划调整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
(四)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任务重,且问题解决较好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将给以适当奖励。
三、加强管理,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预算管理。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意见》(闽财教〔2007〕63号),建立健全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二)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办代收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服务性收费、代办代收费的项目。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借读生管理继续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和《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2006〕53号)两份文件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以及省物价局、教育厅、社会和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执行。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一)加大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
(二)逐年提高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08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310元(杂费标准280元,预算内经费3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410元(杂费标准360元,预算内经费50元)。其中: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比例承担;预算内经费由各市、县(区)财政安排。今后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各地原预算内经费定额已高于省定的基本标准的,要继续保持原有支出水平,不得降低。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城市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场地不足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五、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实施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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