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27
- 【生效日期】2008-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煤、铁等主要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受利益驱使,当前我市无证非法采矿“死灰复燃”问题较为严重,安全隐患突显,安全生产形势堪忧。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两个先行区”建设中求先行当先锋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求,决定自9月28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成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整治,关闭取缔所有无证非法矿点,关闭率达100%;遏止非法采矿“死灰复燃”势头,防止矿山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健全完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共同责任机制。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一个月,即2008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28日―10月7日):宣传发动阶段。国庆节长假期间,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要科学安排好值班巡查,防止无证非法采矿趁机反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处理。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各无证矿主限期按“六条标准”自行封闭硐口,撤出人员,拆除全部生产生活设施。
第二阶段(10月8日―10月22日):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对所有无证非法矿点进行砌封或填埋,确需炸封的进行炸封。在砌封、填埋或炸封过程中,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乡镇政府要对每个硐口进行砌封(填埋、炸封)、编号、拍照,填写详细地址、关闭时间、硐主姓名,进行造册建档,落实包硐干部和挂钩领导,并上报县(市、区)整治办。
第三阶段(10月23日―31日):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0月26日前书面报市整治办。10月27―31日市政府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栏)等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联合开展整治的决心和措施,宣传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形成高压态势,掀起声势浩大的新一轮整治非法采矿高潮。
2、明确整治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督查。各级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
3、突出整治重点。各县(市、区)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矿种,制定整治方案,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无证非法煤矿是本次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永定县、新罗区为重点县(区),永定县的龙潭、培丰、抚市、高陂、坎市、虎岗,新罗区的铁山、雁石、岩山、适中、白沙、红坊为重点乡镇。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要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整治办举报电话:2228781,举报信箱:龙岩市罗桥地矿大厦11层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对举报查实的,按照《龙岩市举报煤矿非法开采违法违纪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5、落实监管长效机制。对无证非法煤矿,要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小煤矿整治长效机制的通知》(龙政综[2004]167号)要求,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要层层签订无证非法采矿监管责任状,实行县级政府领导挂钩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乡镇干部包山头、包硐口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对无证非法矿井要切实摸清底数,明确巡查责任,巡查责任人对所包硐口每周巡查一次以上,发现死灰复燃或有生产迹象的,报告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3天内组织关闭。关闭后又继续非法生产的,乡镇政府在查明基本情况后2天内报告县整治办,县整治办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组织国土、公安、经贸、安监、煤管、林业、环保、供电等职能部门3天内进行查处,要从严从重追究非法采矿者的经济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持证矿山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组织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成立护矿队,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无证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6、严肃追究违规入股煤矿行为。市政府重申,全市党员干部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与煤炭开采和经营。已经参与的,必须马上退出。否则,一经发现,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部和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一律给予从重处分。
7、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必须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整治工作阶段性情况上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及时汇总报告市政府并进行通报。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整治办),挂靠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
2、强化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巡查发现和乡镇报告的无证非法矿井严肃查处,行政处罚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最高限额罚款;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非法采矿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案件查处中发现乡镇和部门工作人员有失察失职行为的,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火工材料管理,严格矿山火工材料的计划供应;严厉打击火工材料黑市交易行为,并收缴、追查火工材料来源。对非法采矿的工头、组织者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进行刑事拘留,对明知非法仍参与的工人,也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进行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对有证矿井向无证非法矿井转供火工材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供该矿的火工材料并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
经贸、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科学合理核定各产煤县(市、区)产能,严格煤炭准运证和火工材料供应的计划管理。对有证煤矿向无证矿井转供煤炭准运证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该有证煤矿的所有煤炭准运证,停供该矿的煤炭准运证并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对发现有证煤矿存在的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及时函告所在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
经贸、供电部门:负责严把矿山的电力供应关,对非法转供电的矿山和单位,严肃查处并对转供电企业停电3个月以上;对违规架设的供变电线路,责令限期拆除;对小水电为无证非法矿山供电的,及时切断小水电的上网线路。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无证无照经营煤炭和为无证非法矿山提供服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林业部门:负责对无证煤矿非法使用坑木和非法占用林地从严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失察失职的有关责任人和违规入股煤矿的党员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
3、加大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无证非法采矿案件,由国土资源、公安、检察、监察、安监等部门组成专案组,从重从快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营造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强大声势。
4、加强督促检查。由市效能办、纪检监察、公安、国土、经贸、安监、煤管、林业、环保、供电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督查,并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5、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督查,发现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县直有关部门、乡镇领导、挂钩干部,应当进行责任追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回头看”督查组,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关闭取缔无证非法采矿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市政府重申,对非法采矿失察,一个乡镇发现一处,一个县(市、区)发现两处,职能部门未对无证非法采矿及时进行查处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龙政综[2003]375号)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温锡浩(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谢民键(市政府副秘书长)
廖德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贾学强(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姜福建(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聪贤(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华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章惠阳(市环保局副局长)
钟日清(市林业局副局长)
郑 荧(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永清(龙岩电业局副局长)
杜轩民(市安监局副局长)
袁必荣(市煤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整治办),挂靠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贾学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芹勇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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