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8]39号
- 【发布日期】2008-09-27
- 【生效日期】2008-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8]39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驻京部队、各省区市和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的空气质量和交通保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面兑现了申奥承诺,实现了“让国际社会满意、让各国运动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持交通基本顺畅,结合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及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市政府决定实施有关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用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限行时间为0时至24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 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车辆车牌尾号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停驶日,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
首次停驶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机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市政府将继续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分阶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案,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严格规范占道停车;研究制订本市控制机动车过快增长的措施。
特此通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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