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72 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 【生效日期】2008-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17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月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八年九月)
为进一步拓展社区戒毒功能,发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作用,让更多的海洛因成瘾者入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远离毒品,为“两个先行区”和“平安福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在萎缩毒品市场,减少传染性疾病,让吸毒成瘾者重新回归社会,节省社会管制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持续有效运作,认真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特别是毒情严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较多的地方,要把大力推广开设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作为禁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检查督促,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省级工作组要科学规划,加大业务技术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力度,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目的、意义、效果和社会效益,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的氛围。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利用广告宣传画、DVD宣传片等载体,把宣传工作做到每个社区和集镇,每个强制隔离戒毒所,每个吸毒者及其家庭,积极动员辖区内吸毒者及解除强制戒毒出所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
三、建立帮教网络。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契机,在全省进行社区戒毒工作试点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做到推进一步,巩固一方。已经开设门诊或即将开设门诊的地方,要借助社区戒毒管理平台,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基层民警、病人家属、门诊四位一体的社区帮教网络机制,保证治疗效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四、积极稳妥推进。登记在册吸食毒品海洛因人数沿海200人、山区15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争取在今后三年内,有计划分期分批开设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点。当前,尚未建立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点的漳州、莆田、南平、三明四个设区市和吸食海洛因人数较多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门诊点,厦门市思明区要尽快筹备建设新的门诊点。上述地方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使这一“得民心、保平安、促和谐”的工作落到实处。
五、做好保障工作。对定点供应美沙酮口服液的企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支持做好美沙酮口服液的配制、储存、配送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制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购置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容器,做好配制、储存、配送等环节的安全工作,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门诊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医疗经营活动,各级财政要视情给予适当补助,以满足各地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人员、场所等的需要,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入组治疗人员挂号费用等要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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