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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37号
  • 【发布日期】2008-10-08
  • 【生效日期】2008-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7号)




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战略指导方针。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变革,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模式,是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我省资源约束矛盾的客观要求。我省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突出,必须采取开源、节流和保护环境三方面的措施,努力寻找和开发更多的资源或者新的资源,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和利用,防止浪费,有效地延长资源的使用时间,在资源开发、资源利用、再利用和废物资源化的过程中采取生态保护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把这三方面的措施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既把握了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实质,又创设了与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规律相一致的综合性制度和机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注重循环发展、科学发展的风尚。

各市州、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意义,传播先进典型和经验,鞭挞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宣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扎实普及基本知识和实用技术,积极引导群众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节约每一度电、每一张纸、每一粒米,努力在全省形成崇尚节约、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增强做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纳入本部门普法工作计划。要认真组织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政府循环经济管理人员、循环经济重点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的传达贯彻,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着重查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措施。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抓紧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建设。各市州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本级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要抓紧制定完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用循环经济理念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并根据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计划,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矛盾、有抵触,妨碍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按立法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要及时予以废止。

四、积极实施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各市州、各部门要围绕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推进建立一套包括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产业、技术等经济技术政策在内的绿色保障体系,让循环经济型企业得到更多实惠。要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要求,综合运用价格、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信贷等经济政策,努力构建引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框架,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要以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契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控制新建能耗高、水耗高、原材料消耗量大的项目,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产品。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步伐,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规定》,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组织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积极督促各项工作落实;要按照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建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将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各级政府和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统计制度、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情况,督促清理不合时宜和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类规定和政策措施。各地方循环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循环经济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要加强循环经济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强化依法监管,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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