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58号
- 【发布日期】2008-10-22
- 【生效日期】2008-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哈政综〔2008〕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之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对进一步深化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程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础性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依法行政取得明显进展。但是,按照《决定》的要求,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和问题,具体体现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区县(市)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还存有差异,工作力度有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的趋势;某些领域的制度建设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个别制度和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行政机关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责任不够明确;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全面落实《纲要》、深入贯彻《决定》,切实把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引向深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行政决策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作出的行政决策进行备案,便于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检查评估;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未依法作出决策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08〕54号)要求,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行政处罚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增强执法透明度;要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和行政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项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和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扎实、有序推进。
三、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各项措施。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领导问责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要加快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坚持以深化《纲要》的贯彻落实为重点,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和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将依法行政作为一个重要维度,纳入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要将《决定》对市、县政府提出的要求,作为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三级指标进行具体细化。被确定为绩效评估试点单位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评估模板的建立工作。
四、抓好权力清理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要坚持把开展行政权力清理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8〕1号),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修改调整,从厘清政府权力、核准授权依据、划清职权范围、明确执行主体入手,对涉及到的行政权力进行适时动态调整,确保职权始终明确;要建立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机制,及时清除、废止和补充权力,做到行政权力的清理界定与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同步进行。要扎实做好权力划分工作,按照有利发展、高效便民、责权统一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事权、财权进行层级间的划分,重点抓好市、区间的权力划分,切实把属于区管理的权限下放给区里;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将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畅通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渠道,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五、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集中接收转送复议申请配套制度,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途径反映诉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听证、合议、专家咨询和调解制度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解决行政纠纷的实际效果;要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六、强化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重点要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切实把广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把《决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要建立贯彻落实《决定》的长效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市政府下发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哈政发〔2005〕1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计划(2008―2011年)的通知》(哈政综〔2008〕34号),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具体计划,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贯彻落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贯彻执行《决定》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跟踪检查指导《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和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具体组织、承担《决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量化和执行行政裁量权标准,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缓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等作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把《决定》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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