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德市
- 【发布文号】宁政办〔2008〕203号
- 【发布日期】2008-10-26
- 【生效日期】2008-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2008〕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0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障从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包括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保办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2000〕文196号)以及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申报、缴费。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人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其中,低收入人员可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文〔2008〕158号)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业主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雇工个人缴纳。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保后,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续保6个月后(中断时间没超过1个月者除外),方可继续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上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上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有关参保政策和宣传材料送达告知相关人员,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参保服务。
十、 本通知由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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