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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通告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29号
  • 【发布日期】2008-10-28
  • 【生效日期】2008-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通告

(晋政发[2008]29号)




山西省普通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形成共同治理超限超载的合力,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巩固治理超限超载成果。
二、普通公路管理部门对行驶在普通公路上的货运车辆收取通行费时,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普通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三、超限装载车辆的判别,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原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公路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扰乱收费秩序行为,对恶意拥堵收费车道、破坏计重设备、寻衅滋事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普通公路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场所管理,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提示标志,引导货运车辆按规定驶入计重收费车道,并提供文明、高效、优质的服务。
六、本通告的实施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实施计重收费的普通公路。
七、本通告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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