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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8〕1424号
  • 【发布日期】2008-11-05
  • 【生效日期】2008-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424号)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金盛发〔2008〕1-87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一章修改为: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起生效(经修正)),下称“合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起生效(经修正)),下称“实施条例”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和安盛-中国公司(下称“乙方”)已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签署及于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修改的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下称“合资合同”)。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下称“甲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向甲方转让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49%的注册资本,各方据此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了合资合同的补充协议。合资合同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作了进一步修订。

二、第六章6.1修改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九亿零五百万元(RMB 905,000,000.00)。

三、第六章6.2.1修改为:甲方向合资公司最初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九千八百万元(RMB 98,0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九(49%)。甲方向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再出资人民币一千四百七十万元(RMB 14,700,000.00),人民币一亿三千二百三十万元(RMB 132,300,000.00),人民币六千一百二十五万元(RMB 61,250,000.00),人民币三千九百二十万元(RMB 39,200,000.00)及人民币九千八百万元(RMB 98,000,000.00)。甲方共向合资公司出资人民币四亿四千三百四十五万元(RMB 443,45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九(49%)。

四、第六章6.2.2修改为:乙方向合资公司最初注册资本出资额相当于人民币一亿零二百万元(RMB 102,0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51%)。乙方向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再出资相当于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万元(RMB 15,300,000.00),人民币一亿三千七百七十万元(RMB 137,700,000.00),人民币六千三百七十五万元(RMB 63,750,000.00),人民币四千零八十万元(RMB 40,800,000.00)及人民币一亿零二百万元(RMB 102,000,000.00)。乙方共向合资公司出资人民币四亿六千一百五十五万元(RMB461,55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51%)。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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