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发厅函[2008]92号
- 【发布日期】2008-11-05
- 【生效日期】2008-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厅函[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共中央党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经研究,现将编制200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9年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握研究生教育规模发展节奏,继续保持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基本稳定,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适度增长,着力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服务。
二、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以及《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比上年增长5 %左右安排,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比上年增长1.7%安排。
三、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缓解人才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加大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包括能源、信息、生物、海洋、航天、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等前沿技术和基础学科相关专业的招生;坚决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
四、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200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要继续坚持与招生单位科研经费、师资力量等培养条件相挂钩,招生规模增量部分全部安排为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所属高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规模中国家计划所占比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研究生的资助比例和力度。
五、继续实施为部队培养急需人才的强军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和援藏计划。2009年继续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和“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各有关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在本部门和本单位招生总规模内统筹安排好上述专项计划,并列入2009年的国家计划招生。
六、请各主管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所属各单位研究生培养能力,特别是科研项目、经费增长的具体情况,以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状况,审慎地提出本部门所属各单位2009年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安排意见。
各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所属招生单位编制的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按汇总表(见附件)的格式报送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所属高校直接报送。同时请将有关表格以EXCEL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至:jhc@moe.edu.cn(教育部),shs05@mx.cei.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真:010-66096407(教育部),010-68502739(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1. 2009年编制博士生招生计划汇总表
2. 2009年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