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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8〕202号
  • 【发布日期】2008-11-13
  • 【生效日期】2008-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8〕202号)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请示》(院综发〔2008〕16号)文件收悉。

鉴于你院将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有关的主要资产和核设备研究设计工作有关的人员、技术装备、设计技术和技术服务等整建制全部转移至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我局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核实,认为: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有关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已经建立,人力资源、设计资源有所加强。经研究决定,我局同意将原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03号)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不变。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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