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8〕18 号
- 【发布日期】2008-11-15
- 【生效日期】2008-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8〕18 号)
各市 、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取得明显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工作作出了法律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按照着力民生,着力民心,建立城乡统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按照省委关于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部署,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高新技术、创意产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改善创业环境。继续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促进小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与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增加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创新经营方式,拓展创业信贷品种,为创业者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登记以及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五)加强失业调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和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规范、协调劳动关系。各地要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继续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企业活动,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推广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用工环境,促进就业稳定。
(七)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创业带动就业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八)税费减免。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国家将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九)创业带动就业。
1.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所有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各地都要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建立各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提高创业成功率。
2.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推广有利于提高创业成功率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简称SIYB)、“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简称YBC)创业培训模式,引进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其它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加快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有培训资质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结业证书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应高于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3.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小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进一步改革财政贴息办法,适当提高省级财政承担比例。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以上六种就业困难对象若无正当理由, 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也可以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2.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卡)上予以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申请认定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3.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要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4.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和动态即时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镇有就业需要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十一)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三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闽政〔2006〕5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二)职业技能培训。
1.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各级政府要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岗位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为目标,规划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具备条件的城市,要积极规划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进一步组织好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2.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具体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订。
(十三)公共就业服务。
1.各地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引导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服务。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推动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 “一站式”就业服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3.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实现创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由实现就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地政府给予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登记程序、发放和使用等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制订。
(十四)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以及省政府决定的促进就业其它支出。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各级财政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省级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就业专项资金的适当补助,并对财政困难地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另行制订。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统筹城乡就业。
1.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作为推动海峡西岸城乡统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突破口,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总体规划,以覆盖城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载体,全面落实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各项政策,严禁向城乡劳动者收取公共就业服务的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2.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推动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联网,并将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村)。省、市、县(市、区)要建立求职者信息和企业用工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决策、企业用工、劳动者求职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
3.加强对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全面开放,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等劳动保障服务,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推动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发展的组织化、有序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合适的劳动力。
4.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以援助“农村贫困家庭一户一就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各地要在整合现有职业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投入,重点建设一批骨干职业培训和实训基地,依托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延伸到农村的转移培训网络,形成深入农村、布局合理、灵活开放的职业培训网络。督促、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实施以农业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以农民工为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
5.加快形成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将工伤风险程度较高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企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组织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六)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各地可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不增加省财政补助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统筹就业的其他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七)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八)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宣传报道计划。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以及各种新闻媒介和各项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九)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促进就业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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