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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海防办、台办关于福建口岸通关部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98 号
  • 【发布日期】2008-11-27
  • 【生效日期】2008-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海防办、台办关于福建口岸通关部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海防办、台办关于福建口岸通关部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08〕19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口岸海防办、台办等部门制定的《福建口岸通关部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台资企业服务工作,推动闽台经贸合作交流上新台阶。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口岸通关部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的若干措施

省口岸海防办 省台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在当前两岸关系出现积极变化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面推进的新形势下,支持服务台资企业发展,有利于我省抓住机遇,吸引更多的台商来闽投资兴业,进一步拓展闽台经贸合作交流的领域和层次,更好地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为此,各口岸通关部门提出如下服务台资企业发展的通关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

(一)实行重点台资项目和重点台资企业协调员制度。各口岸通关部门分别指定一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协调员,具体负责重点台资项目和重点台资企业的沟通与联络,全过程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对辖区内台资企业在异地遇到的口岸通关问题,积极帮助协调。

(二)实行台资企业动态管理和全程跟进服务制度。省内口岸通关部门根据台资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全程跟进服务。将服务关口前推后移,主动上门服务,现场协调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答疑解惑,为台资企业进口设备、原辅材料及出口产品提供通关便利和推介服务。

(三)建立口岸通关部门与台资企业定期例会机制。各地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牵头每季度组织一次口岸现场查验单位与所在地台资企业例会,沟通解决通关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相关便捷措施,并免费对企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信息培训。

(四)省内口岸通关部门对台资项目和台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批、优先报关报检、优先查验、优先作业。

二、实行便捷通关

(五)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分别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直通放行”通关模式。

(六)海关对台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经海关审核同意的AA类及A类台资企业不涉证不涉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可以适用无纸审核、事后交单的“无纸通关”模式;出口货物未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前,可提前向海关办理电子申报手续,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再办理接单手续。

(七)对AA类和A类台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提前报关,实货验放”。进口的大宗散货、大型设备、鲜活商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生产急需的货物可提前办理海关手续,运输工具抵港并实际到货后,海关予以验放货物。将绿色通道通关模式扩大到台资企业AA类和A类企业符合规定的非涉税进出口货物。

(八)海关实行预归类、预审价、预约审单。实行进出口报关单每日跟踪督办制度,确保进出口报关单无特殊情况当日审结。

(九)口岸查验部门坚持和完善重点口岸七天工作制。实行节假日加班工作制度,保证客流畅通。对无需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即时通关,对需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及时办结手续。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超出规定部分的生活用品,无明显用于商业销售的按规定办理验放;携带超出自用量的涉及检验检疫的商品及时受理报检;携带禁止入境的动植物产品,根据旅客意愿作退回处理或按规定销毁。对属于社团文化交流、非用于销售的暂时进境展品,由社团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报海关审核,海关实行特事特办给予验放。

(十)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台湾农产品分别设立专门申报窗口,集中办理相关手续。对来自台湾的农产品,提供24小时预约施检服务,即约即派人到场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对不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农产品现场查验合格立即放行;现场查验发现疫情的,立即安排相应的除害处理,合格后即予放行。用于展览的鲜活农产品,经现场有害生物检疫合格后,即准予运抵展区或认可的监管库监管。对参加各类大型活动的台商设立快速查验通道。

(十一)检验检疫部门对台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提供快捷服务。台资企业许可申请进入正常审查程序之前,为其提供咨询指南。对首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取得电子密钥的企业,帮助录入检疫许可证申请单;对企业提交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材料快速审核及进行初审,即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十二)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安排台资企业进出口产品检测,检测结果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先行通知。对台湾产品随附的检验检疫单证,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区别对待,适当灵活处理。随附单证不齐全的,由申报人出具保函后先予以接受报检,所缺材料后补。对从对台小额贸易渠道输闽台湾自捕水产品,参照大陆自捕渔船做法,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贸易合同、发票等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不再要求提供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十三)边检部门简化台湾客运班轮入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台湾居民入出境免填登记卡;入境客轮与旅客同步检查,船舶靠岸后无特殊情况即可下客,做到必要的船体检查不影响旅客正常入出境。

(十四)边检部门推行货运船舶预检制度。除特殊规定的船舶外,其他直接往来船舶入境靠泊前,船方或代理可通过网上报检系统或其他方式进行预报,边检实施预检并确认正常后,通知船舶到港即可装卸作业、上下作业人员。

(十五)海事部门对于运输台资企业生产资料和产品的船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结、优先安排护航;对于服务台资企业所属渔船的船员或渔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海事部门开辟运输台湾水果等农产品船舶快速查验通道,实行预约服务制,查验手续随到随办,保证运输此类产品的船舶在港“零待时”。

三、优化监管模式

(十七)海关实行凭保放行制度。因归类、审价等原因正在上报归类问答、磋商、询价、取样化验的货物,台资企业如急需提取货物,可以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可凭保证金或银行担保、网上支付和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等方式提前放行货物。台资企业可以根据与上游(或下游)企业的合同协议情况,在一份电子账册或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和数量范围内一次性向主管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审批手续。

(十八)鼓励台资企业用足特殊监管区域优惠政策。指导、推动关区台资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利用其政策优势化解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鼓励、指导关区台资企业充分利用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和功能优势,开展深加工结转、物流配送、出口集拼等业务,加快物流运作,享受入区退税政策,降低经营成本。鼓励台资企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营相关业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十九)积极扶持高端制造业台资企业的发展。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链长的高端制造企业实行“量体裁衣”式通关监管。完善试行特殊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在开展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简化相关手续。

(二十)实施风险程度动态管理。检验检疫部门优先考核或推荐台资企业取得出口生产企业检验检疫一、二类分类管理资格。针对台资企业各种食品不同特性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减少检测环节和风险较小项目,减轻企业检测费用负担。对台湾进口货物抽批查验、集中查验,确保在监管到位的同时快速通关。

(二十一)对输台水产品探索实行海域监测、产品预检和现场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台资企业自用且以小额贸易方式入境的“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以及“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给予办理免强制性认证证明。对台资企业优先推行出口货物电子监管系统,免费提供电子监管企业端软件,优先帮助台资企业实现企业ERP管理系统与电子监管企业端软件的对接。

(二十二)边检部门按照每20名旅客至少开通1个验证通道的比例开足查验通道,确保旅客候检时间不超过25分钟;为出入境台胞开设家庭通道,积极为扶老携幼的旅客提供温馨周到的通关服务。

(二十三)海事部门给予安全记录良好的台湾航运公司以最优惠的海事待遇。对其公司所属船舶可申请免于航次签证,办理每周定期签证,实施“一次签证,多次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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