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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国有建设用地的决定
  • 【发布单位】泉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01
  • 【生效日期】2008-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国有建设用地的决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国有建设用地的决定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按照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为实施中心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经研究,决定收回你学院原工业学校部分国有建设用地1.154公顷(土地证号为龙国用[1993]第205838号),地址位于曹溪镇石粉村莲南路北侧,用于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你学院被拆迁教职工的安置房和中心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具体地块范围及界址详见宗地图,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由你学院和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另行签订补偿协议。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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