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1603号
- 【发布日期】2008-12-08
- 【生效日期】2008-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603号)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请示》(渤财发〔2008〕439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安徽、广西、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波、山东、陕西、山西、上海、深圳、四川、新疆、云南、浙江、重庆等22个省市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保险费率见附件,保险条款、费率使用说明等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8〕392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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