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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15
  • 【生效日期】2008-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加强文物拍卖市场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08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拍卖企业均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一)文物拍卖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变更情况;

(三)文物拍卖企业经营状况;

(四)文物拍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

(五)拍卖企业依法经营的情况。

三、文物拍卖企业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原件);

(三)2007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所有拍卖记录及拍卖图录(鼓励申报电子文件);

(五)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历次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文博高级职称专业人员的职称证、退休证复印件以及文物拍卖企业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聘用协议规定的协议终止期限应在2009年6月30日之后。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的聘用协议,需提供专业人员本人签署的仍在该公司任职的书面证明(证明格式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七)文物拍卖企业聘用人员取得的“申报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聘用协议规定的协议终止期限应在2009年6月30日之后。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的聘用协议,需提供专业人员本人签署的仍在该公司任职的书面证明(证明格式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以上申报材料需按照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拍卖图录及文物拍卖许可证原件不需装订成册,但应按照历次拍卖活动顺序编制目录。

四、年审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我局下发年审工作通知;

(二)文物拍卖企业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2009年4月15日前将文物拍卖企业的年审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我局审核;

(四)我局组织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年审的决定,并将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 周君生
联系电话:010-59881632

附件:1.《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2.专业人员书面证明格式

国家文物局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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