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商业〔2008〕822号
- 【发布日期】2008-12-24
- 【生效日期】2008-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8〕82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整规(信用)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关于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182号)精神,现就我省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以下简称“分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开工作目标
实施分开工作,实现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彻底、完全分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二、分开工作内容
(一)组织分开。要做到“三个不挂”,即机构不挂靠,不再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原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干部不挂职,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在编人员不能在中介组织兼职,也不能担任中介组织的业务顾问;人员不挂编,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转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二)工作分开。中介组织不再是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履行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中介组织不能以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为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
(三)经济分开。就是财产、财务要分开,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中介组织财产关系不明晰的,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占有、平调、借用中介组织的资产,不再是中介组织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受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费用,也不得以机关工会名义入股等任何形式从中介组织谋取经济利益。
(四)场所分开。就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办公场所,不再提供或租借给中介组织作为执业场所,已租用或借用的,年底前必须搬离。
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后,其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带有挂靠单位的痕迹。
三、分开工作时限
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工作应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
四、分开工作步骤
(一)开展专项自查。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整规(信用)办)组织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情况专项自查摸底,于2008年12月15日前《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商业处(拍卖)、中小企业处(担保)、省信用办(信用)。
(二)制定分开方案。对尚未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四分开”的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整规(信用)办)要督促其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规定的分开内容、标准、步骤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分开工作具体方案,依法签订分开协议,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分开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分开协议应明确分开时限、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中介组织改制后新的发起人(合伙人)人选等各事项。分开方案应报同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和省经贸委相关处室备案。
(三)2009年6月10日前,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整规(信用)办)将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分开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及《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同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和省经贸委。
(四)2009年6月20日前,省经贸委对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的分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
五、分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组织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同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规范管理,严肃纪律。要督促未分开的拍卖、担保、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挂靠的政府部门(含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分开方案、协议,做好资产的界定和处置,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妥善安排人员分流,办理人员安置等有关手续。分开后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及时到各级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和审批。曾进行过脱钩改制工作的单位,要对照“全面分开、彻底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核实,认真进行“回头看”,切实做到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彻底分开。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分开的,视情况予以停止执业;拒不分开的,注销执业资格。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附件: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基本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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