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67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 【生效日期】2008-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创业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建设规范的就业创业园200个,建设农民工创业园300个,扶持1万户经济实体入园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8万人以上,创业者一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设立5000个创业实训基地,实训5万名创业者,实现创业带动就业25万人,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各地要重点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把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适当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要加强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将创业意识教育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对应届毕业生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教育部门要把创业教育纳入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皖政办〔2004〕27号)的扶持范围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对领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的非正规就业组织,3年内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统筹安排适合农民创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场所,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校舍等存量土地房屋和荒山、荒滩等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养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期限最高可延长至50年。
三、加快创业园区建设
各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园(区),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扶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可设立创业园,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各类创业园(区)应力争达到每15平方米带动1个就业人员的标准。发挥创业园“孵化”作用,建立创业者在创业园不断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各类创业实体在创业园内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切实解决城区创业场地的难题,重点建设投资小、见效快、贴近市民生活的中小型服务类市场、摊点、商亭等,方便群众创业。有条件的市、县在城市改造中要规划建设一批前店后厂的专业街区,引导同业集中创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四、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
全省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实行以下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各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各地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认可的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补贴资金与促进创业效果挂钩机制。各地要加大对创业培训的资金投入,根据创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创业效果和带动就业等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六、组织开展创业实训活动
各地要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传授创办企业经验,增强创业者的勇气和能力。创业者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半年内实现创业的,各地可对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改善实训条件。
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各地要按照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提高单笔贷款额度,加大小额担保基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加快信用社区建设,逐步降低反担保额度,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贷款奖励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到2009年底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总额达到15亿元,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创业的作用。
八、加大创业扶持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培养创业师资、建设创业园区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及时审核、拨付创业扶持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创业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九、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
省、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基地管理、小额信贷推荐、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并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置创业服务专门窗口,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十、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创业型县(区)活动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市和县(区),全面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服务和工作体系,在全省范围内创建3个以上国家级创业型城市、4个以上省级创业型城市、20个以上创业型县(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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