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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警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16号
  • 【发布日期】2009-01-06
  • 【生效日期】2009-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警告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警告的通知

(环办函〔2009〕16号)




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近期,我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由你院编制的《黔西南金州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液体氰化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较差。报告书中所提供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和地灾评估报告等资料对厂址附近地质情况描述不一致,有关液体氰化钠运输的环境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论证不全面、针对性不强,未对非正常工况和事故状况下含氰废水处理提出相关措施,未明确固体废物属性及处置方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你院提出警告,望你院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努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对高环境风险项目的责任意识,防止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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