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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9〕11号
  • 【发布日期】2009-01-16
  • 【生效日期】2009-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汕府〔2009〕11号)




为维护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秩序,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工程里程全长8.1公里,路线东起龙湖区外砂镇(接汕汾高速公路),西至市界与潮州段连接,经金洲(属外砂镇)、东溪、凤窖、南社、铁洲、蔡社、陈厝寨、金洲(属鸥汀街道)、延陇、草池、龙美、牌边、月浦、沟南、湖头等15个村(居)民委员会,设置金洲互通立交、泰山路互通立交、月浦互通立交(具体范围以建设单位依据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出具的红线图而设立的标志为准)。

二、除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栽种农作物、林木和开挖鱼塘等活动。

凡在本通告公布前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者应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批准在工程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工程范围内各种管线的所有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工程建设单位抓紧制订管线迁移计划,并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管线迁移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施工。

五、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负起责任,支持配合工程的建设,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全局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偷窃、破坏、抢夺工程建设财物和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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