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无锡市政府
- 【发布文号】锡政发〔2009〕12号
- 【发布日期】2009-01-19
- 【生效日期】2009-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无锡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财税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财税收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9〕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财税收入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无锡市财税收入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各级各部门征收积极性,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培植财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壮大市本级财政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区;各征收部门。
二、考核原则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将考核奖励与各地区、各征收部门收入增幅、征管质量以及为壮大市本级财力所作贡献挂钩,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对为财政收入征收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调动各级各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强化征收的积极性,增强政府综合财力和调控能力。
三、考核目标
各地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确保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确保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省财政厅公布口径)。
四、考核办法
(一)对各地区,建立工作目标奖和每月收入考核通报制度。
1.工作目标奖。各地区一般预算收入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超苏南五市平均增幅目标。一般预算收入赶超兄弟城市对应各区,绝对额原领先兄弟城市对应区的各区,进一步扩大领先优势;绝对额原落后兄弟城市对应区的各区,逐步缩小差距,甚至超越对应区。
2.收入考核通报。每月由市政府通报收入完成进度,以及各区一般预算收入当年累计完成额、累计增幅等数据与兄弟城市对应各区的比较情况。
3.考核奖励办法
(1)“一般预算收入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超苏南五市平均增幅”指标的考核办法:各地区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苏南五市平均增幅5个点(含)以下部分,按每个点50万元计算奖励;在5个点以上部分,按每个点100万元计算奖励。
(2)“一般预算收入赶超兄弟城市对应各区”指标的考核办法:根据各区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完成额与兄弟城市对应各区的比对情况进行奖励,领先金额比上年扩大10%(含)以内或落后金额比上年缩小10%(含)以内部分,一次性奖励50万元;领先金额比上年扩大10%以上或落后金额比上年缩小10%以上部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以上累计应得奖励金额每个地区不超过1000万元。半年度和年度终了分别进行考核,年终统一结算。根据考核结果,半年度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兑现部分奖励;年度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100%兑现;未完成的,剩余奖励不予以兑现。
(二)对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建立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补助资金兑现与考核挂钩的奖惩机制。
1.对国税部门,核定预算内外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补助资金基数,并分摊到每月。根据国税部门征收一般预算收入累计增幅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情况,分档按月考核,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100%兑现;未完成的,按50%兑现当月基数,以后均不再补。达到全省条线平均水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30万元奖励。
2.对地税部门,按照当年市级机关部门预算水平,编制市地税部门当年部门预算。根据地税部门征收一般预算收入累计增幅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情况,分档按月考核,未达到苏南五市平均水平的,按当年市级机关部门预算水平,保证地税部门基本支出;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的,按2007年财政实际支付地税部门支出额度,安排当月用款,差额部分不再补。达到全省条线平均水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30万元奖励;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地税事业发展需要安排专项支出。
非税收入征收手续费按规定计提,计提额与业务经费一并计入总额控制,纳入考核。地税部门所得经费中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的费用严格按有关文件执行,其余部分用于地税部门的日常经费,包括设备购置、征管费用等事业发展需要。重大基本建设等专项支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控制总额外另行安排。如遇人员增加、调资、公用经费调整等国家规定的增人增资因素,同步调整地税局部门预算。
3.对财政部门,核定非税收入征收手续费基数,并分摊到每月,根据财政部门征收一般预算收入累计增幅超苏南五市平均水平情况,分档按月考核,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100%兑现;未完成的,按50%兑现当月基数,以后均不再补。达到全省条线平均水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30万元奖励。
4.各征收部门应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征缴率应达到80%以上(其中各项社保基金的征缴率应达到95%以上),否则相应扣减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补助资金。
各征收部门未完成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的,一律不得参与评奖(政策性因素除外)。非税收入征收手续费按实际征缴率兑现。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征收部门擅自受理政府性基金减免的,视减免金额扣减其手续费和业务经费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代征资格。
5.根据审计部门财税征管质量审计评价结果,各征收部门在收入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相应扣减当月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补助资金。
6.各征收部门对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加强收入征管方面的单项工作,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否则相应一次性扣减当月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补助资金。
7.对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参照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相应奖励。
五、各地区和征收部门在收入征管工作中,经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不严格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级次入库;财政收入该征不征、故意混库;隐匿转移财政收入;收入不及时解缴入库;以及其他违反《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规定纠正处理外,参照“减免视同支出”办法,原则上给予扣减与违规额度相等的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补助资金的处罚。
六、市政府成立财税收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国税、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七、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区和征收部门事业发展。
八、具体考核实施意见由市财税收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订执行。
九、本办法实施期限为暂定二年,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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