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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发改电[2009]19号
  • 【发布日期】2009-01-24
  • 【生效日期】2009-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0元、92元、95元,比2008年均提高13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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