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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2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2号
  • 【发布日期】2005-08-26
  • 【生效日期】2005-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管理实现联网数据交换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分为进口登记证、进口放行单和出口放行单三种申请表格形式,申请表的内容做如下改动:

一、增加内容:

1、三种申请表均增加贸易方式

2、进/出口放行单申请表增加国内进/出口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海关代码

3、进口放行单申请表增加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代码)

4、出口放行单申请表增加出口货物的发货单位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代码)

二、更改内容:

1、原申请表中的“进/出口国”栏目

(1)进口放行单申请表改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国/地区”和“起运国/地区”。

(2)出口放行单申请表改为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

2、原申请表中的“装运口岸”和“目的口岸”栏目

(1)进口放行单申请表改为“进口报关口岸及关区代码”

(2)出口放行单申请表改为“出口报关口岸及关区代码”

三、三种申请表均删除以下内容:

1、第II项化学品概述中:分子式、结构式、可燃性、氧化性、爆炸性、毒性分类、安全警句、已有或应有的安全使用措施

2、第III项进出口概述中:进/出口运输方式、合同执行期、国内运输方式、提单号、中转国家(地区)

四、说明:

1、贸易方式栏目请写明是加工贸易还是一般贸易。

2、贸易方式和关区代码一栏表将登载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请申请人在申请时自行核对填写。

新申请表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启用,原申请表同时废止。

附件: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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