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9〕15号
- 【发布日期】2009-02-11
- 【生效日期】2009-0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现金流量类统计指标报送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现金流量类统计指标报送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5号)
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监管工作的需要,为及时观测行业风险,我会对各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报送的有关现金流量类统计指标的报送频度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新增现金流量类统计指标
新增四项统计指标,具体为:“a70130002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中:返售金融资产收到的现金”、“a70170002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支付的现金”、“a70200002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收到的现金”、“a70230002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中:回购金融资产支付的现金”(详见附件1)。上述新增指标口径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
根据新增指标的内容,调整现金流量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取值关系(详见附件2)。
二、调整现金流量类统计指标的报送频度
现金流量统计指标由目前按季度、半年、年、年度报送,调整为按月、季度、半年、年、年度报送(详见附件3)。其中,按月报报送时,报送数据的机构为总公司(一级机构);按季度、半年、年、年度进行报送时,报送数据的机构为总公司和省分公司(一级机构和二级机构)。同时,按照调整后的统计指标报送频度调整现金流量统计指标相关校验关系频度(详见附件4)。
三、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于2009年3月向我会报送2009年2月月报时,按照本次调整的内容,报送包括新增指标在内的全部现金流量统计指标。
四、其他要求
各保险公司应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现金流量统计指标的报送准备工作,按时保质的完成相关指标的报送工作。在报送过程中,如存在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 系 人:吕晓莉
联系电话:010-66286583
附件:1、新增的统计指标;2、现金流量表取值关系;3、报送频度调整的保险统计指标;4、调整的校验关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