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9〕38号
- 【发布日期】2009-02-16
- 【生效日期】2009-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9〕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政府下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一个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文件,对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职责,对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法人代表负责制都作了明确规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这一《暂行规定》,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责任第一,第一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政府安全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通过强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措施扎实有效,实现安全生产年。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完善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机制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狠抓各项职责的履行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较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多发,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工作不落实的,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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