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4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09-02-18
  • 【生效日期】2009-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4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4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2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2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20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86%,2009年2月19日开始发行并计息,2月23日发行结束,2月25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2月19日、8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29年2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2月19日至2月23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