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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
  •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17号
  • 【发布日期】2009-02-27
  • 【生效日期】2009-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

(南府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集中力量在应用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实施南宁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创新型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实施专项计划,引导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进新产业领域创新项目及研究机构,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优势企业掌握自主核心技术的能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新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实现跨越发展。力求实现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原则

(一)自主创新的原则。为快速增强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计划所支持的项目应为通过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形成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二)产业化的原则。为快速提升我市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专项计划的实施要以推进重大核心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标。

(三)政府主导的原则。专项计划属于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一项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点工程,因此在支持领域和优先方向的确定、项目遴选等环节应由政府主导组织。

(四)管理规范的原则。专项计划的运作和管理,应建立完备的工作程序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

三、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实施条件

(一)由市政府确定并安排财政投入的项目单位,应在我市优势产业和预期重点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项目单位应是具备相应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或是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实体或组 织。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资本放大能力,自筹经费一般应为专项资助经费的五倍以上。

(四)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能在1―2年内形成生产能力,3―5年内形成较大产业规模。

产业化项目应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

四、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实施管理

(一)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专项计划评审制度。从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审理、咨询论证、审核批准等各个环节,实现对专项计划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二)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方式,通过项目招标或企业申报等形式组织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审批等程序,确定项目立项实施。

(三)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根据专项立项情况,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对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方式为政府投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

政府投资是指专项资金作为国有资本投入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二)专项资金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完成验收前拨付总资助额的90%,其余10%在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拨付。首期拨付额度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额的30%,后续资金根据计划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展阶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情况进行阶段评估的基础上分期拨付。

(三)专项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应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重大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项目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资金,在项目完成前,暂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五)对项目执行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要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六、本意见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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