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武政办〔2009〕36号
- 【发布日期】2009-02-27
- 【生效日期】2009-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武汉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步伐,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和我市有关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前段工作的实际和现阶段工作的新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积极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树立抢抓城市发展机遇的意识,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简政放权,招商引资,整合土地资源,加快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底基本完成二环线内56个城中村综合改造任务的总体要求,在目标时限内,全面完成56个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户口改登、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等工作。完成56个村的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审批和改造用地报批手续;完成56个村的改造用地挂牌出让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56个村的拆迁。同时,积极推动二环线外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并基本具备条件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明确管理权限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下放城中村综合改造的管理权限。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工作目标的制定、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批、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改造用地手续的办理,对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双登”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组织编制改造建设规划方案,做好改造成本的测算、招商引资、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等工作,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制订和完善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落实;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认真做好“双登”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等基础工作,精心组织编制改造建设规划方案,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投资环境, 积极引进各方投资主体参与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进度,确保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 市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07〕20号)和《武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公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时限、程序、收费的通知》(武审改字〔2007〕1号)规定的办事时限内办结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意识,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支持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及时做好分类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三)因城中村改造确需调整规划控制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按程序对规划控制用地进行调整。
(四)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方案审批后,若确需调整规划布局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报市规划局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下达调整批复。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用于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平衡的地块(以下简称打包地块)涉及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各相关建设单位要加快打包地块建设的推进,以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如打包地块建设推进计划明显滞后于城中村改造建设进度要求,而城中村改造建设条件又已经成熟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对因先行启动城中村改造建设使打包地块面积减少,影响项目资金平衡的,由打包项目责任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
(六)改造成本核算下放到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本核算工作专班,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和改造成本核算操作规范进行改造成本的核算,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改造成本核算操作规范由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费、勘测定界费、规划咨询费、供地附图测量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费、还建房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计入改造成本。上述费用均不作为挂牌底价1.15倍的基数。
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市物价局公布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计算。
(七)规划设计机构进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应以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改造成本和市国土房产局提供的城中村改造拟挂牌项目现时楼面地价为依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满足城市交通、安全、日照、消防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兼顾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测算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
(八)对部分用地严重不足的村,各区可采取货币补偿、调剂用地和结合旧城改造的方式来推进改造工作。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区人民政府可对已确定的各村建设规模进行统筹调剂。
(九)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各村用地实际情况,可在武政办〔2004〕17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还建用地容积率。
(十)城中村改造还建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村为单位按还建房总量5%的规模配建。
(十一)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产局应督促落实规划控制用地的拆迁、验收及移交工作。城中村改造建设完成规划控制用地的拆迁腾退后,规划控制用地的相关使用单位应及时接收,不得出现管理上的空档,避免二次拆迁。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相关使用单位做好腾退地的控管工作。
相关使用单位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十二)各村安置后剩余的还建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掌握,调剂给用地不足的村用于还建安置,或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作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或廉租房使用。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十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要求和实际土地资源情况,参照城中村改造政策制订风景区总体改造方案和分步实施计划,经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规划、国土、民政、社保、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
五、加强组织领导
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按照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市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区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对目标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区、街、村及市相关部门要予以表彰与奖励。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的监察工作,对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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