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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意见
  • 【发布单位】三明市
  • 【发布文号】明政文〔2009〕43号
  • 【发布日期】2009-03-03
  • 【生效日期】2009-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意见

(明政文〔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规范林业行政权力现场会提出的“尊重森林的自然属性,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林业行政的权力运行,注重腐败的源头治理”的要求,总结推广我市的试点经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一要抓好市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明政文〔2007〕144号)的全面贯彻落实。对个别因冰雪灾害、人员变动等原因未能执行到位的县、乡,要通过重点督查等方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要抓好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的规范操作。县级分配要严格按照各乡镇和指标单列单位可伐资源份额进行操作,乡级分配要严格按照不同经营类型、林分年龄大小、申请时间先后等因子进行分类排序,充分尊重森林自然属性,确保森林采伐利用的可持续。三要抓好监督措施的跟进落实。采伐指标分配要严格执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并及时报同级监察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和部门监督。市、县监察和林业部门要定期开展采伐指标分配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市政府(明政文〔2007〕144号)文件、违反规定程序、“暗箱操作”擅自截留采伐指标和以权谋私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保证制度落实,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一要探索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以永安市、沙县为试点,重点改革现行“采伐限额、采伐计划”双轨制的森林资源消耗管理办法,试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将资源消耗蓄积、出材双项指标控制简化为蓄积单项指标控制;简化伐区调查设计,除国有林场和国有林业采育场按照现行做法外,集体和林农个体的林木允许参照现行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实施简易设计,采伐后可采取抽查验收,并简化验收内容,主伐伐区只验收伐区四至,择伐伐区只验收四至和林相。二要探索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对森林经营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实体,要引导通过单独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采伐指标单列,解决采伐指标不足的问题,对林农个体,加快探索以乡镇为单位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一次性把五年的采伐规划落到山头地块,让林农群众早知道、早放心。三要探索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高补偿标准,落实管护主体,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并开展林下套种和非木质利用,发展生物医药、森林旅游等产业,增强生态公益林自我补偿能力。

三、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要抓好林权发证工作。认真开展林改“回头看”,做好产权明晰到村民小组或较大联合体的完善和细化工作。采取现场拨交的办法,加快林权发证进度,并积极稳妥推进县际边界“插花山”林权发证工作。切实做好误发、错发林权证的纠错工作,加强林权动态管理,保证林权发证质量。二要加强涉林矛盾纠纷排查。以重点信访案件为突破口,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对非规范转让森林资源的,要依法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流转合同,通过法律诉求和经济补偿等形式,保障林农群众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快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借鉴台湾精致农林产销班成功经验,开展互动交流,形成典型示范。引导林农在自愿基础上,以资金、技术和亲情、友情为纽带,组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或“公司+农户+基地”等实体,建立林木种苗、护林联防等各类专业协会。四要加强林业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完善现有林业服务中心,科学设置办事窗口,完善工作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制定办事流程和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逐步扩大乡镇林业服务分中心的建设,实现全市联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加快推进林业电子政务建设。一要加快软件对接和平台建设。结合全省网上审批体系建设,依托全省“金林网”,努力做好林业部门现己开发的8个电子监察软件与“金林网”的对接工作,建立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的受理平台、审批平台、监督平台。二要加快硬件建设和应用培训。2009年上半年计划将沙县、将乐、尤溪、永安等4个县(市)的试点做法,推广应用到各县(市、区),争取年底实现联网。各县(市、区)要加快硬件建设,加强林业干部职工的应用培训,切实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五、健全完善林业综合执法体制。一要整合执法队伍。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精神,整合现有林业综合执法队伍,实现由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变。二要提高队伍素质。己经组建的林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尽快配齐配强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三要完善工作制度。要规范办案程序,制定和完善林业综合执法责任制、林业综合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林业综合执法公示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等各项约束制度。

六、切实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一要规范自由裁量权。从2009年1月1日起,认真组织实施《三明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最大限度地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达到“执法人员操作简明,人民群众一目了然”的效果。二要建立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权的说明理由制度、公开制度和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三要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程序。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序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七、切实加大森林资源流转规范工作力度。一要加快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县、乡林业服务中心进行信息发布和交易,并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避免大量林农因信息不对称低价贱卖山林造成失山失地。二要把好森林资源流转审核关。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流转方式应当由有关部门批准;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三要规范林权流转变更手续。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向森林资源所在地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但农民转包、出租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权的,其初始承包关系保持不变,林地使用权不进行变更。

八、强化涉林资金使用管理。一要落实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资金安全运行负全责。二要加强监管。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严格措施,对涉林资金运行实施全程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林业重点项目,要认真落实预算管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强化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稽查,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项目资金正确使用。要严格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直接足额拨付到林农手中。三要强化审计。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专门审计的同时,充分发挥林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对资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及时堵住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注重抓好林业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学习教育。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学习教育,增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政策意识,提高规范自身行为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二要加强作风建设。培养林业队伍严谨、务实、为民的作风,用好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把规范林业行政权力运行与预防渎职失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制度等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增强实效。三要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认真剖析涉林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针对性更强、更为有效的整改措施。要强化林业政策在农村的落实,维护农民权益,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对林业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利用职便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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