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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翔安区新店马巷内厝新圩及大嶝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9〕50号
  • 【发布日期】2009-03-04
  • 【生效日期】2009-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翔安区新店马巷内厝新圩及大嶝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翔安区新店马巷内厝新圩及大嶝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批复

(厦府〔2009〕50号)




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马巷至新圩道路二期工程等项目涉及修改新店马巷内厝新圩大嶝五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厦翔政〔2009〕19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同意修改新店、马巷、内厝、新圩及大嶝镇土地利用规划,用于马巷至新圩道路二期工程、翔安东路(水浏线―大嶝桥段)、滨海东大道(同安大桥―东坑路段)道路工程、马新路与福厦铁路立交通道、东部燃气电厂(LNG)出线通道配套道路、大嶝圣境观光园南侧用地等六个项目的建设。

二、同意将翔安区马巷镇原规划农用地17.4259公顷(其中耕地12.1953公顷),新店镇原规划农用地49.7266公顷(其中耕地29.9644公顷),新圩镇原规划农用地0.2744公顷(其中耕地0.1819公顷),内厝镇原规划农用地4.9556公顷(其中耕地2.8530公顷),大嶝镇原规划农用地3.3786公顷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以上均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你区要按上报的规划修改方案在马巷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保证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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