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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烟叶生产先进单位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30号
  • 【发布日期】2009-03-09
  • 【生效日期】2009-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烟叶生产先进单位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烟叶生产先进单位的决定

(洛政〔2009〕30号)




2008年,全市有关县及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做好烟叶生产工作,全年完成烟叶收购76万担、实现税收1亿元、烟农收入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7.6%、63.9%和75.4%,均再居全省首位,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对洛宁县等4个县、洛宁县下峪乡等20个乡(镇)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争创一流业绩,为提高全市烟叶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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