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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3-20
  • 【生效日期】2009-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9〕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优势进一步显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但我省生态环境仍然十分脆弱,特别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增多,对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重要途径,充分认识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意义,增强林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林地资源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提高节约和保护林地资源意识,规范林地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和完善林地资源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生态环境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占用征用林地行为
(一)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占用征用林地实行年度定额管理制度。国家下达的年度占用征用林地定额,必须严格执行。勘查、采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各项建设工程,有建设用地可以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尽量不占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林地,尽量避免占用征用现有的乔木林地、竹林地、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古树、大树、珍稀野生植物群落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建立和完善占用征用林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涉及占用征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就项目选址征求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选址未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建设项目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和监管。
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按规定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和相关材料;项目占用征用林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要分别向林地所在地涉及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具有法定审核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严禁为规避法定审核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拆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使用林地、分期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审核审批手续。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对已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和面积进行拨交,跟踪检查用地过程,防止超审批面积占地、擅自变更地点等非法使用林地行为。需要采伐被占用征用林地上林木的,在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后,必须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大树、名木的,按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
各地在调整城市发展规划时,需要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纳入相应的城市发展规划范围的,原则上不能改变林地的用途、林场性质。要坚决防止借调整城市发展规划之机,随意肢解分割甚至将国有林场大量林业用地规划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违法开垦的必须退耕还林。
(三)加强对采石、采砂、取土使用林地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采石、采砂、取土场的清理整治工作。在下列地域林地内禁止开设采石、采砂、取土场:1.大江、大河两侧和大中型水库及其他重点水源区周围第一重山脊内;2.高速(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内;3.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域内;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禁采区域内。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林业、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兼顾生态、环境、景观、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对砂石料、土料的需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砂石、土料开采规划。规划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实施。凡不符合规划的,林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地、土地的审核审批手续。各项工程建设均应在规划的开采地点和范围内开采砂石,因对土质、石质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独立的开采点,但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封闭并造林绿化。对规划前已在规划开采区域外取得相关许可开采的砂石、土料场,要采取适当措施调整迁建到规划开采的区域内。
三、稳定和维护林地权属,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稳定林地权属工作,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平调、无偿划拔等方式改变集体林地或国有苗圃、树木园、植物园、种子园等场圃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林地权属明确并已核发全国统一制式林权证书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书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调处明晰。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在颁发林权证书工作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相应的地块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将退耕还林地依法纳入林地管理,以维护林权的稳定和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流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发生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等现象。各类国有林地资源在国家没有出台流转办法前,一律不准流转。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涉及到林地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把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补助费足额列入投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建设项目业主足额兑现有关补偿补助费用,使林地、林木权利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各类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原林地权利人,对于逾期不归还的,应当按照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坚决予以查处,保护好被占用林地权利人的根本利益。被占用征用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不变,采伐的林木归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用地单位需要留用的,应当与林木所有权人另行协商。
四、加大执法和队伍建设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占地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林地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业务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地管理执法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加大对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少批多占、不批也占林地的乱占滥用行为,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占用征用林地补偿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非法采伐占用征用林地内林木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违法占用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责令非法占用者限期恢复森林植被。要建立和推行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久拖不决的重大典型案件,要限期办结;对因玩忽职守,致使本辖区发生重大毁坏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等案件,或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对上级通报、督办的案件不按期查结,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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