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东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25
- 【生效日期】2005-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应多的倍数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预选可以召开选民大会进行,也可以按选民小组组织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五、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前,可以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以各种形式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以便于选民进行选举。”
六、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七、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代表的选举,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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