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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和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 〔2009〕 29号
  • 【发布日期】2009-03-27
  • 【生效日期】2009-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和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和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9〕 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和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施和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防科工办 省安全监管局
(2009年3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巩固民爆行业隐患治理成果,确保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安全标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以下简称《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2004年以来,全省组织多次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对30余家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规范》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了另行选址,异地搬迁;对其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加大了安全资金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企业生产、仓储设施外部条件基本达到安全标准要求,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速度加快、城镇范围不断扩大,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的外部安全区域被侵占的现象日益显现。一些地方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公共设施的建设中忽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区域的安全要求,在安全区域内兴建企业、民宅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使部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外部安全距离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影响民爆行业安全发展。在2008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百日督查工作中,发现部分新搬迁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外部安全区域被侵占的现象再度出现,形成了新的事故隐患,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工作
民爆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危险性,是国家实行严格管制的特殊专控商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储存地点是重大危险源。加强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地方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距离是根据民爆物品在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为避免造成严重的人员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确定的与其他设施之间的最小控制距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此范围内建设其他建筑物或设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从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由于外部安全距离达不到标准造成的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的要求,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对已建的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进行统筹规划,加强管理,严格安全区域建设项目审批。安全区域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范》的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在安全区域内不得建设民宅、学校、企业等建筑物及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禁止建坟墓、燃放烟花爆竹等。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监控,对在安全区域内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形成的事故隐患,要坚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监控管理工作纳入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严防控制区域安全问题的产生。对已经出现的侵占外部安全区域的行为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立即纠正,迅速整改。
(三)电力、交通、通讯、石油等单位在对输电线路、区域变电站、公路、通讯设施和加油站进行规划建设时,要统筹考虑,避免在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确因国家或省重点项目等特殊原因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迁建费用。
(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责任。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严格民爆物品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和超量储存,民爆物品的生产、仓储设施必须按规定通过具备民爆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本单位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情况的相关数据资料及重大危险源建档,并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加强日常监控,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保护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随时了解和掌握情况,一旦发现安全区域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为加大外部安全区域监控力度,防止出现反复,企业可对安全区域进行标注,设立明显标志。
四、坚持预防为主,开展专项治理,彻底消除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管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宣传教育,近期组织一次民爆物品生产、仓储设施外部安全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按照“编号登记、专人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复查销号、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的工作要求开展集中整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主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安监局和省国防科工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危险品总库区外部距离规定

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规定(m)

序号 项 目 单个建筑物内计算药量(kg)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500 300 200 100 50 30 10
1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 380 360 350 340 320 300 290 280 270 260 250 240 230 210 190 170 150 140 130 95 80 65
2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等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 580 560 540 520 490 460 450 430 410 390 370 340 310 270 230 190 170 150 140 125 105 75
3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 680 660 630 600 570 540 520 500 480 450 430 400 360 320 250 220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4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830 800 770 730 700 660 630 610 580 550 520 480 440 390 310 250 220 200 180 160 140 120
5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1040 1010 970 940 880 830 810 770 740 700 670 610 560 490 400 350 320 300 280 250 230 200
6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2030 1960 1890 1820 1720 1610 1580 1510 1440 1370 1300 1190 1090 950 770 650 550 450 350 280 260 250
7 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440 420 410 390 370 350 340 320 310 290 280 260 230 200 170 150 130 120 100 80 70 60
8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260 250 240 230 220 210 200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20 100 90 80 70 60 55 50 45

注:1、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2、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大于等于2000辆者;三级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3、新建危险品工厂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现有工厂如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4、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宜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当增加。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A。

附件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

危险品总库区外部距离规定(m)

序号 项 目 单个建筑物内计算药量(kg)
200000 90000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9000 8000 7000 100000 180000 160000 140000 120000 6000 5000
1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 720 700 670 640 610 570 550 530 510 490 460 440 420 400 380 360 340 330 310 300 280 270 260 250 240 230 220
2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等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 1110 1070 1030 980 930 880 850 820 780 740 700 670 650 620 590 550 520 500 480 460 430 410 400 380 360 350 330
3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 1250 1210 1160 1110 1050 990 960 920 880 840 790 760 730 700 670 630 580 560 540 520 490 460 450 430 410 390 370
4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1470 1420 1360 1300 1240 1160 1120 1080 1030 980 920 900 860 820 780 740 680 660 630 610 580 540 520 500 480 460 430
5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2000 1930 1850 1760 1680 1580 1530 1480 1400 1330 1260 1210 1170 1120 1060 990 940 900 860 830 770 740 720 680 650 630 590
6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3890 3750 3610 3430 3260 3080 2980 2870 2730 2590 2450 2350 2280 2170 2070 1930 1820 1750 1680 1610 1510 1440 1400 1330 1260 1230 1160
7 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830 800 770 740 700 660 640 620 590 560 530 500 490 470 440 410 390 380 360 350 320 310 300 290 270 260 250
8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500 490 470 450 420 400 390 370 360 340 320 310 300 280 270 250 240 230 220 210 200 190 180 170 160 150 140

注:1、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2、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大于等于2000辆者;三级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3、新建危险品工厂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现有工厂如在市区或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4、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宜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当增加。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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