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25号
- 【发布日期】2009-03-29
- 【生效日期】2009-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市政府2009年为市民办实事的工作任务,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乘车出行环境,我市定于4月1日起,在全市公交行业实施优待优惠老年人的乘车政策。为落实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原则,通过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推动社会树立良好的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范围及标准
(一)优待优惠范围。
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优待乘车,60至69周岁老年人半价优惠乘车。外埠老年人在本市乘车,与本市老年人享受同样待遇。
(二)优待优惠标准。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的乘车优待卡,可在实施IC卡收费的公交车辆免费乘车。60至69周岁老年人办理的乘车优惠卡,收取办卡租金24元,可在实施IC卡收费的公交车辆优惠乘车,每人每乘次0.5元。
(三)优待优惠卡的办理。
符合优待优惠政策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交IC 卡业务网点办理优待优惠卡。其中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优待卡,实行实名制。
(四)优待卡附带保险办理。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优待卡,每人每年应缴纳10元公交车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公交IC 卡业务网点代收。如乘车时发生意外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由其负责理赔。对到期未续办保险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待权利。
三、责任分工
市交通局负责制发《沈阳市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指导监督优待优惠卡的办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公交IC卡系统升级改造进行专项补贴;对新增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的IC卡成本,经据实核定后给予补助;对新增加执行老年人优惠政策的公交公益性补贴,将以季度为时间单位,在实行老年人新的乘车政策1个季度后,按实际乘车量,经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市国资委负责对相关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老龄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政策的宣传力度;对老年人群进行宣传教育,配合《办法》的执行。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企业建立沈阳市城市一卡通使用人员信息联网管理系统,保证乘车优待优惠卡的有效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交通局为召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交通局和国资委要在实行优待优惠政策的初期,做好老年人的乘车和售卡的管理工作。因技术等因素的原因,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享受优待优惠政策的老年人,可持《高龄老人优待证》、《沈阳市老年人优惠证》或本人《居民身份证》乘车。
(三)相关地区政府要做好配合和宣传工作,确保优待优惠卡的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新闻媒体要做好舆论宣传,以使市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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