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4〕17号
- 【发布日期】2004-04-30
- 【生效日期】2004-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辽宁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辽政发〔2004〕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就支持辽西北地区(锦州市、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及沈阳市所辖的康平县、法库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省对辽西北地区投入力度
(一)扩大辽西北地区的投资规模。在申请国家国债投资,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时,优先支持辽西北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实行税收返还政策。2004-2007年,辽政办发〔2003〕6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享受范围,由19县(市)扩大到法库、黑山、昌图县。对辽西北地区其他县(市),以2003年为基期年,对增值税增量省分享的10%、营业税增量省分享的30%、企业所得税增量省分享的20%部分,按每年的环比增量由省
对县(市)给予返还,主要用于解决财政困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三)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辽西北地区发展建设资金,支持辽西北地区开发重点项目。从2004年起,省本级法定增量资金优先支持辽西北地区发展,提高对辽西北地区在科技、教育、卫生、城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信息产业、旅游等重点项目上的投资比例。
(四)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支持辽西北地区扶贫开发。从2004年起,省安排的"六小工程"专项资金、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和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等苗木补助专项资金以及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老工业基地振兴贴息资金,重点向辽西北地区倾斜。
二、加大银行信贷扶持力度
(五)加大对辽西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扶持公路、港口、电力、煤炭、石油加工、水利、城市设施等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投资拉动系数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六)增加辽西北地区农业、林业、畜牧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推动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扩大对辽西北地区农户小额贷款,重点支持辽西北地区的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畜牧养殖、生态建设等加快发展。
(七)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转型。全省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贴息资金,优先安排辽西北地区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及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和中小企业项目。
(八)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增加辽西北地区不良贷款核销额度。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处置辽西北地区不良贷款;积极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辽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三、实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优惠政策
(九)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年内保证注册资本额实际到位50%以上、其余差额在3年内全部到位的,可先期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十)铁路、公路、管道、通讯网络等移动工程,凡省内跨辽西北地区各市施工的,2010年前,施工企业移动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在辽西北地区按属地缴纳。
(十一)辽西北地区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
免征耕地占用税,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公路,由省级征管机关审核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用于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实施城市转型规划、安排国家建设项目需要搬迁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二)省内其他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辽西北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十三)科学调整用地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框架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允许辽西北地区跨年度、跨县域调整土地利用指标。
(十四)按照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由辽西北五市政府自行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实行多种供地方式,对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土地租赁、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的新建工业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付款,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具体缴款计划由同级财政审定。
(十五)增加对辽西北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调剂省内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重点向辽西北地区倾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快采煤沉陷区的综合治理和土地复垦。增加省专项资金投入,解决矿区的生产条件、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问题。
(十六)加大对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支持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超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开发未确定权属的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依法批准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十七)加强农田保护,保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采取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农田基本建设力度,改善农田配套设施,可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从事粮食作物种植。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的,可抵顶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
五、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惠政策
(十八)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资金、矿产资源项目保护资金优先向辽西北地区倾斜。对辽西北地区申报的具有地质矿产勘查价值、有市场需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充分利用国家地质勘查资金,支持矿山企业勘查新的接续资源,延长矿山企业生产服务年限。
(十九)支持辽西北地区搞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允许依法出让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补充当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等专项费用。允许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出让矿产资源规划限定的禁采区、限采区以外的零星矿产资源的探、采权。
(二十)减免有关矿产资源使用费。辽西北地区申报的采矿权人,经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可减免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二十一)外商投资辽西北地区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均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二)放宽对外商投资辽西北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的股比限制。对外商投资辽西北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美元。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辽西北地区投资,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十三)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对外商投资辽西北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七、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二十四)放宽辽西北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标准。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至5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由200万元调至100万元。私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比照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办理。赋予辽西北地区具备
条件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适当放宽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限制。
(二十五)鼓励辽西北地区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辽西北地区有实力的大型专业工程企业,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承接项目、融资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推动全省大型企业在承揽项目、招聘劳务人员等方面与辽西北地区企业合作,带动其开拓国际市场。
(二十六)鼓励辽西北地区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对辽西北地区企业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或承接援外合资合作项目,优先办理;对于符合条件开办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优先审批其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八、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
(二十七)鼓励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到辽西北地区工作。外地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辽西北地区工作的,可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人事厅确定的标准,加发地区补贴。愿意留在辽西北地区长期工作的,由同级财政拨付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并在其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十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人才培训。积极申请国家资助的培训项目,省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为辽西北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急需人才。
(二十九)鼓励各类人才向辽西北地区流动,鼓励其他地区的人才以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辽西北开发。
九、加快辽西北地区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十)在省设立的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补助和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产业结构调整、沉陷区治理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课题研究。加强辽西北地区科技能力建设,对辽西北地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开发区建设给予优先扶持,支持辽西北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三十一)鼓励辽西北地区企业加大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并计入管理费用;鼓励该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各类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三十二)优先安排辽西北地区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对辽西北地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吸纳就业人数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每年选择5-10个项目,在立项审批、基金安排、设施投入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对在辽西北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兴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给予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等奖励。
(三十三)省安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和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优先支持辽西北地区;对以后新增危房要做到"当年危房,当年消灭"。
(三十四)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资助辽西北地区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对辽西北地区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省财政全部贴息。
(三十五)扩大省属重点院校在辽西北地区的招生规模,增加高中生定向招生计划,毕业后定向回辽西北地区工作。在辽西北地区优先落实"一所村小一名大学生计划",免费对接培训基础教育师资。从2004年起,省每年筹集专项资金,支持辽西北地区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三十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每年安排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职教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向辽西北地区倾斜,支持辽西北地区农村中学全面推行"9+1"、"9+2"教育。
(三十七)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按比例对当地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3年内完成乡镇卫生院的改造;提高县、乡级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建立以县(市)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省防氟防病改水工程补助资金重点向辽西北地区倾斜,省补助标准为50%。
十、建立健全激励发展的监管绩效评价机制
(三十八)建立扶持资金监管机制。省用于支持辽西北地区发展的基本建设、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保、支农、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扶持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十九)建立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辽西北地区要在年终或扶持项目竣工后,就资金使用、管理效果等情况进行总结报告,严禁截留、挪用上级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等部门职能作用,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扶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从2004年起,省每年对辽西北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GDP、农民人均收入、一般预算收入、税收收入、财政供养系数、财政性资金违规违纪等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建立申报、管理、监督检查等操作程序,对实现预期目标的地区,按政策继续给
予支持;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相应调整扶持政策,逐步在辽西北地区建立激励发展、奖惩对称、注重绩效的评价机制。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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