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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26
  • 【生效日期】2006-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武汉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市江岸区、江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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