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 【发布文号】安监总政法〔2009〕67号
- 【发布日期】2009-04-01
- 【生效日期】2009-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总工会、团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推动2009年“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开展第八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总体部署和各项目标,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进一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活动主题
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要突出以人为本,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总体部署,以确保实现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和伤残人数“三个压下来”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素养,推动社会安全发展。
三、活动时间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09年6月1日至30日在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同时开展。
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定在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日(6月14日),重点宣传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宣传“安全生产年”的意义、目标、任务和措施;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等。6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为应急预案演练周。
四、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同主办。
由各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闻机构负责人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行业和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月”全国性宣传教育活动。
五、活动形式
“安全生产月”活动分为全国性活动和区域性活动两部分。
1.全国性活动由组委会组织指导,主要包括:
(1)宣传咨询日活动;
(2)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3)全国职工安全文艺汇演;
(4)“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
(5)安全发展高层论坛;
(6)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竞赛;
(7)“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
2.区域性活动包括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活动以及地方媒体的宣传活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按照组委会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开展具有各自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给予指导并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
六、活动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年”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切实抓紧抓好。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利时机,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要加强领导,提早谋划,不断创新形式和内容,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1.组织开展好宣传咨询日活动。突出“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主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形式组织开展活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和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大力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中创造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凝聚安全发展共识。
2.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组委会将在福建、江西、浙江三省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开展活动,所涉及地区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职工安全文艺汇演、“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活动,组织收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4.认真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各级工会和团委要积极组织上述活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事故总量。
5.请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将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总结分别于5月18日、7月7日前以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272836、6446364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
邮编:100013
电子信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二○○九年四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