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9〕6号
- 【发布日期】2009-04-01
- 【生效日期】2009-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群力新区金融商务文化产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群力新区金融商务文化产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哈政发〔200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培育我市的特色优势产业,充分发挥群力新区在城市产业发展、人口集聚、功能提升中的牵动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5〕30号)、《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14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促进群力新区金融商务、文化产业建设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群力新区金融商务、文化产业示范区
金融商务示范区是指群力大道自职工街至齿轮路区段两侧规划的带状中央商务区。占地面积约24公顷,规划建设规模约72万平方米。拟建金融行业办公楼、商业、写字楼等项目。
文化产业示范区是指由景江西路西侧文化产业带、景江东路东侧文化产业带、“春水公园”带状景观带和景江东路、群力第七大道、上江街、群力第五大道围合的区域。示范区占地总面积约50公顷,规划建设规模约30万平方米。拟建艺术品展销中心、图书城、剧院、文化艺术展馆等文化项目及温泉度假中心、餐饮等配套服务项目。
二、组建群力新区文化发展中心
群力新区文化发展中心为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用地方政府收取的专项资金注入1.5亿元。文化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对文化产业示范区进行统一规划与策划,组织实施示范区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开展示范区宣传推介、招商合作,实施示范区内文化产业项目的运营管理等。
三、设立群力新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1.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群力新区土地一级开发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二级开发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中市、区留成部分的50%;
2.自2009年起3年内,市财政每年给予群力文化产业扶持补贴资金1亿元;
3.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4.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5.群力新区文化产业经营收益;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专项资金的投向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建设和经营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示范区文化产业发展。
主要投向为:
1.对文化发展中心创业期发展资金的滚动投入;
2.对文化项目建设资金及经营费用补贴;
3.对示范性强、拉动性强的项目奖励资金;
4.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的贷款贴息;
5.示范区宣传推介费用;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向。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由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群力办)管理,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专项资金予以监督、检查。
市群力办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供地政策
示范区内的土地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凡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按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出让底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示范区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按宗地进行分期供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20%,余款在60日内缴清;对示范性强、拉动性强的项目余款可在1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五、基础设施配建政策
项目宗地内的消防、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广场、景观、绿化、地上停车场、公厕等配套基础设施,可由市群力办统一组织建设或给予建设单位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规划面积(不含地下)每平方米450元。建设或补贴资金从群力东区收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六、金融、工商和税收政策
在文化产业示范区新办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享受贷款定额贴息,贴息资金从群力新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贴息的条件和额度等相关规定,由市群力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减少到3个。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级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建设项目审批政策
对示范区内的建设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八、经营费用补贴和购房优惠政策
由文化发展中心建设的文化项目,自2010年起3年内,对业主免收灯饰化电费、物业费、市政管理费。租赁房屋经营的,免收房租;其间购房经营的,可按房屋综合建设成本价格购房。对示范性强、拉动性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租金减免及经营费用补贴政策。
九、入区金融企业子女就学保障政策
进入示范区的金融企业的职工集中生活居住区,可划入兆麟小学分校学区,为其子女提供就学便利。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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