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290号
- 【发布日期】2009-04-02
- 【生效日期】2009-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29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分公司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的请示》(人保财险条款〔2008〕14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广东、深圳分公司使用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A01G04F01090402。本附加条款费率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会此前批复你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有关规定。
此复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分公司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分公司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盗抢保险的粤港、粤澳两地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项下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对于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或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被保险机动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对应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如被保险人选择在内地进行修理的,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投保险种规定为准;如被保险人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进行修理的,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或20000元人民币的免赔额,以两者中的高者为准。
第四条 其他
(一)本条款中的粤港、粤澳两地车,是指同时办理和悬挂内地牌照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牌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牌照,往返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非营业用汽车、营业用汽车或特种车;
(二)本条款中的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单独退保本附加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圳分公司
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费率表
保险费=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的标准保费×10%
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其他险种不可附加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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