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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2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10
  • 【生效日期】2009-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21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21号

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




随着业务发展和机构改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CCC实验室)的名称日趋多样,既不统一也不规范,少数CCC实验室甚至已经不再使用我委在CCC实验室指定时的名称,这不仅使申请人产生疑惑,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甚至造成责任追究等管理上的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认监委要求规范CCC实验室的指定名称,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请各CCC实验室遵照执行。
一、CCC实验室的指定名称应统一使用该机构具有法人资质的名称,该机构应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
二、各CCC实验室需于4月30日前(以我委收到上报资料时间为准)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确认表(附后)。我委将随后统一公告CCC实验室指定名称。
三、自2009年6月1日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CCC实验室应当按我委公告的指定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费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CCC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以指定名称以外名称出具的检测报告。CCC认证机构/CCC实验室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我委将暂停其CCC认证/检测业务,对产生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我委将撤销其CCC认证/检测业务资质。
四、本公告不影响实验室所承担的其它检测任务的对外名称。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及信息确认表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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