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19号
- 【发布日期】2009-04-13
- 【生效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市基层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基层工作。城市各社区工作岗位没有聘用高校毕业生的,要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城市社区工作岗位有空员的,要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其工资和社会保险,按其岗位的现行政策执行。
(二)落实实施“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工程。从2009年起,为全市没有配齐高校毕业生的行政村选聘1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在村工作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2.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可免试外语和计算机。自愿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满1年即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农村乡镇使用周转编制招考工作人员时,主要用于考录在“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4.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的,户口可保留在市区或迁往就业地区,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5.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流动市内其他单位不受户籍限制,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期限满5年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四)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招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计划。从2009年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增招人员时拿出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岗位,招用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乡镇机关补充人员时,拿出一定职位专门选聘在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五)落实“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09年起,在省里每年下达我市“三支一扶”指标的基础上,保证每年增加100名大学生“三支一扶”志愿服务岗位,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交通补贴费400元,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延长服务期限2年。每年增加100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六)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财政支持。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级财政在安排发展项目资金时可向其倾斜。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超过8人以上的,可适当提高扶持资金额度。
(七)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给予贷款扶持。对当年吸纳包括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八)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职称评定、流动、培训、户籍管理、申请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关系办理接续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三、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并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继续实行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落户政策。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当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十)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对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除经批准的特殊紧缺专业及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
(十一)大力支持技术先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服务性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中央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培训支持;由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高校毕业生,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培训补贴。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活动。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三)对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困难企业给予补贴。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前提下,对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岗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付不少于50%,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超过50%。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四)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使用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场所。对在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五)为创业缺少资金的本省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在哈有暂住户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提供存折、债券等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
(十六)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新创建的民营科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资源利用以及农、林、牧、渔等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十七)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创业平台,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建设完善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选择有一定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学校改建为创意创业园。有条件的高校应在校内适当位置建设创意创业园。各类创业培训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及时兑现创业培训补贴。
(十八)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与服务。及时为有创业意愿并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九)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开设就业和创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组织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人事、人才专家进校园,采取座谈、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开展择业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有条件的人才服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就业服务。
(二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好辖区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工作,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高校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要坚决取缔对高校毕业生的不合理收费;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高校毕业生进行院校、性别和民族等方面的就业歧视;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打击虚假和欺诈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二十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扩展就业机会。依据我市急需短缺专业设置见习岗位,2009年市区提供6000个见习岗位,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满后,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等服务。
(二十三)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由见习单位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市、区、县(市)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二十四)搭建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平台。以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为建设主体,整合培训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启动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训基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搭建平台。
(二十五)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同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使其适应市场就业的需求。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的,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二十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哈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后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十七)积极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十八)鼓励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于成功创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补贴;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适当场地租赁费补贴。
(二十九)鼓励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缴费总额30%的养老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十)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除相应收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三十一)建立和完善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要全面掌握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数量、结构、家庭状况、就业和培训需求情况,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现人员动态管理。强化岗位援助、技能援助,加大安置力度,帮助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工作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民政部门负责对需要救助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认定和救助。公安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工商、税务、卫生、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十四)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宣传工作。要宣传市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单位的好做法和经验,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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