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68号
- 【发布日期】2009-04-15
- 【生效日期】2009-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甘政办发[2009]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信息联络员
3 分级标准
4 预测、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事件处置原则
5.3 应急响应
5.4 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5.5 相应预案终止
5.6 相关信息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6.2 损失评估
6.3 分析总结
6.4 改进措施
7 附 则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兰州铁路安全监管办甘肃省辖区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均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联系铁路工作的副秘书长、兰州铁路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辖区内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处理工作;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各专业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兰州铁路局,办公室主任由兰州铁路局局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兰州铁路局,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总结并按时上报;对预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负责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协调预案演练工作。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兰州铁路局:负责发布救援命令和事故通报;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事故应急救援
具体实施方案,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事发地政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提供支援;组织安排旅客疏散、转乘,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铁道部报告;组织事故处理后勤保障工作,向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和滞留旅客提供必要食品,做好旅客安抚工作;组织做好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等工作。
省安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遗留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负责事故现场旅客、货物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事故处理期间卫生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2.4 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分级标准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Ⅱ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Ⅲ级(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Ⅳ级(一般A类及B类)铁路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铁路交通事故:
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4.客运列车脱轨1辆;
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7.机车大破1台以上;
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5.客车大破1辆;
6.机车中破1台;
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测、预警
兰州铁路局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核实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兰州铁路局要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的信息,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
5.1.1 信息报告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进行报送。
5.1.2 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兰州铁路局要在2小时内向铁道部和省政府分别报告,同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接警单位、部门要按照工作权限、职责,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的上一级单位报告。
5.1.3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月、日、时、分)、地点、区间(站名、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
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关系人姓名,客车车辆配属单位,值乘人员所属单位。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等。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5.2 事件处置原则
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Ⅰ级铁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并与铁道部协商制定处置铁路交通事故措施,
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成立国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当发生Ⅱ级铁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同时与其他省区市进行协商制定处置措施,并将结果报告铁道部。
当发生Ⅲ级铁路交通事故时,兰州铁路局能够单独应对的,由其与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共同处置。需要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当发生Ⅳ级铁路交通事故时,由兰州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4 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升级扩大。
5.5 相应预案终止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实施本预案。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
统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5.6 相关信息对外发布
根据处置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省应急指挥部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故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 后期处置
6.1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铁路交通事故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2 损失评估
兰州铁路局负责对铁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6.3 分析总结
铁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6.4 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寻找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
7 附 则
7.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兰州铁路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兰州铁路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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