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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质函[2009]340号
  • 【发布日期】2009-04-16
  • 【生效日期】2009-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3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其中住宅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我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6号)、《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等文件的情况;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营造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执法守法环境。

(二)各地要通过随机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特别要针对“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质量管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贯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于2009年7月30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五)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今年8至9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为了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等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丁博涵

联系电话(传真):010-58933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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