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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 〔2009〕 40号
  • 【发布日期】2009-04-21
  • 【生效日期】2009-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

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

(黔府办发 〔2009〕 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便民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免相关费用;各级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制定便民服务点的设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操作细则,尽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确保在2010年底前消灭全省金融服务的空白,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
贵州银监局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农村地区农民基本的金融需求,进一步推进金融支持服务“三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在我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开展的便民服务工作。

第三条 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指在2008年8月经统计上报,没有银行网点的行政乡镇。

第四条 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的总体原则是: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控制风险、减少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的方式是:增设网点服务;定时定点服务;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安装ATM服务。

第二章 增设网点服务

第六条 银行增设网点服务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标准可按下列事项执行。

(一)增设网点对营运资金的拨付不受限额和比例限制,下拨营运资本金也不列入对法人机构下拨营运资本金的考核。

(二)选择营业用房的建筑物相对独立,远离易燃易爆场所。拟租用营业用房暂时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以由当地政府出据的并非非法建筑和无产权纠纷证明代替。

(三)配备有报警设施,灭火器、狼牙棒等安全防护器材,要有保证用户密码安全措施。安装监控摄像头、建立监控器远程监控联网,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现钞不在网点过夜的要配保险柜,现钞在网点过夜的要设置金库型保险柜或现金保管点。

(四)服务场所原则上为砖混结构,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设立混凝土柜台,柜台下有掩体,柜台上装有封闭的金属防护栏或防弹玻璃。凡经县级公安部门认定当地民风和治安情况较好的,门窗及栅栏可用金属材料加固防盗,可以不内设厕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板凳或椅子作为客户休息区。

第七条 在网点内部醒目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除规定挂机构名称标牌外,设置“XX银行(联社)XX乡(镇)便民服务点”的标牌。

第三章 定时定点服务

第八条 定时定点服务选在乡镇有集市的地方,对于没有集市的地方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处于中心地带且条件具备的大村寨办理。这种服务方式不属机构网点,不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此种服务的机构可以在固定的房屋内进行,也可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内进行。

第九条 采用在固定房屋内提供便民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择营业用房标准应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二)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但现钞和重要空白凭证不能在服务点过夜。

(三)服务场所原则上为砖混结构,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设立混泥土柜台,柜台下有掩体,柜台上装有封闭的金属防护栏或防弹玻璃,门窗及栅栏均为金属材料加固防盗,可以不内设厕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板凳或椅子作为客户休息区。

第十条 采用车辆提供便民服务的,车辆的安全性要达到运钞车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必须保证有三名职工到场服务(其中至少一名正式职工),服务的方式是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群众需要,尽可能地提供时间灵活的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 提供服务的机构有明确的车辆运送、人员登记及账务核对等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设立定时定点服务点前到当地县银监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同时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服务场所内部醒目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备案回执,在室外明示服务时间,并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四章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

第十五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是银行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好的特约商户,安装专用POS终端以特定交易形式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可以为相关机构或个体工商户;银行要把特约商户纳入本机构信用管理范围,其有效的净资产至少为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仅限于借记卡,每卡每日取现不得超过800元人民币;取款对象仅限于当地农民、乡镇工作人员以及本乡镇外出务工农民。

第十八条 取款对象持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均能通过POS终端办理取款和查询业务,支持银行跨行交易,每个POS商户受理点只能由一家银行布放一台POS机,切实防止恶意竞争。

第十九条 受理点的主要职责:

(一)要有手续齐全的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防护设施。

(二)要严格客户签字制度,要有保证用户密码安全措施,并明示银行投诉电话。

(三)建立取款日志,对取款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

(四)安装与银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对交易进行监控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

第二十条 收单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点POS终端布放、维护及风险控制。

(二)对受理点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向受理点提供验钞机具,在受理点安装与本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

(三)负责受理点资金清算及交易差错处理,定期与受理点对帐,并对受理点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受理点按照规定开展POS终端取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受理点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前到当地县银监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同时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点内部醒目位置悬挂备案回执,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五章 安装ATM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安装ATM服务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且安全条件具备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安装ATM服务按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场地要求可按本章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拟租用营业用房暂时没有产权证明的,必须有当地政府出据的并非非法建筑和无产权纠纷证明。

第二十六条 在ATM机上方统一挂“XX银行(联社)XX乡(镇)便民ATM机服务点”的标牌。

第六章 机构服务范围及变更终止

第二十七条 增设网点服务、定时定点服务的业务范围为存款、取款、汇款和小额信贷,并由银行在行政许可范围内自行授权;ATM服务范围可为取款或存款和取款;利用POS服务范围仅限于取款和查询,不得办理存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增设网点服务和安装ATM服务的变更终止按银监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定时定点服务和利用POS服务的变更终止要在开办时的备案单位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银行租用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通信线路资费方面可在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

第三十一条 便民服务的标牌材质不限,统一为长90厘米、宽80厘米,白底,印天蓝色仿宋字体。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银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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