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58号
- 【发布日期】2009-05-01
- 【生效日期】2009-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5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完整和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加强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04〕390号)和《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含义及收入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即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的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用和使用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国有资产,通过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以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均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依法纳税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税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初始投资作为资本,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取得的经营收益;2.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所取得的分红收入;3.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经营,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收入;4.利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所取得的租金性质的收入;5.利用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对外招标、招商所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6.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通过其它经营方式取得的收入。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办法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征管。2.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二日内到本溪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中心财政直收窗口缴纳,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收款后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3.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时,要提供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国有资产对外经营的合同文本、协议书、营业执照,为交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票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4.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纳情况进行登记并负责考核。涉及到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于2009年5月30日前携带有关材料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对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根据单位情况,由财政部门核定支出预算,主要用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结构,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经费不足等。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申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设“小金库”。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少收、不收、坐收、坐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征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2001〕39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一日
主题词:财政资产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35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09年5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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